一、解读内容
(一)背景依据
1.起草背景
为解决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环节存在的问题,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办〔2015〕95号)(以下简称《重要产品追溯意见》)要求,推动充装企业建设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
2.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办〔2015〕95号)《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二)目标任务
1.计划目标
推动全市液化气站建设充装追溯平台,实现气瓶全产业链的追溯与管理。
2.主要任务
民用及工业气瓶充装单位应按照《重要产品追溯意见》和《充装规则》的要求,建和使用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
(三)主要内容
1.平台搭建,完善信息采集。
2.做好气瓶及充装设备升级改造,建立统一标识。
3.做好信息录入。
(四)适用范围
全市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
(五)操作方法
1.民用及工业气瓶充装单位建立和使用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通过自建平台对气瓶充装、储运、销售、检验的全产业链等实施安全信息追溯,同时应通过政府标准化接口与监管平台进行对接,自动实时上传数据,实现气瓶全产业链的追溯与管理。气瓶充装单位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信息化系统,独立或联营搭建平台。气瓶检验机构应建立气瓶检验系统,通过政府标准化接口与监管平台进行对接,自动实时上传检验数据。
2.各充装单位应按要求录入新购置的气瓶标志及站名缩写、原始信息。旧瓶改造应由充装单位逐次集中,分批送检验机构实施,不得擅自进行。检验机构对已经使用的气瓶实施改造,负责对已到有效期气瓶的定期检验、喷涂标志、站名缩写、安装信息码并录入气瓶原始信息;对有效期内的气瓶喷涂标志、站名缩写、安装信息码并录入气瓶原始信息。更换瓶阀的气瓶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六)注意事项
1.充装单位要根据通知精神,主动落实国家要求,按时完成对气瓶及充装设备的升级改造,以适应信息化管理的需要,录入的信息真实可靠。
2.鉴定评审机构严格执行新的许可规则,对新取证、增项、换证的充装单位未建立信息化平台、未实施充装、经营、储运、检验追溯的,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3.各区、县(市)局要加大对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执法力度,对未建立信息化平台、未实施信息追溯的充装单位,依据《特种设备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4.审批部门要对信息化气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提交使用登记表后,审批部门通过网上平台核验相关信息后,直接给予办理使用登记。
5.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行业自我规范和监督作用,积极引导建设方向、及时纠正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使我市气瓶充装信息化顺利实现,真正打造一个安全、有序、公平竞争的气瓶充装市场环境。
(七)关键词诠释
气瓶信息化充装:气瓶瓶阀为加装信息化芯片;充装枪加装信息控制装置。
(八)惠企利民举措
1.通过信息化充装追溯系统,保证气瓶充装信息可追溯,有效保证居民用气安全。
2.制定政策缓冲期,给企业足够的整改时间。
二、配套措施
1.结合全市隐患排查整治,推动充装单位充装追溯系统建设。
2.联合燃气主管部门,共同推动充装信息化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