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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气瓶升级改造采用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19-07-10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解读内容

(一)背景依据

1.起草背景

为解决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环节存在的问题,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办〔2015〕95号)(以下简称《重要产品追溯意见》)要求,推动充装企业建设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

2.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办〔2015〕95号)《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二)目标任务

1.计划目标

推动全市液化气站建设充装追溯平台,实现气瓶全产业链的追溯与管理。

2.主要任务

民用及工业气瓶充装单位应按照《重要产品追溯意见》和《充装规则》的要求,建和使用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

(三)主要内容

1.平台搭建,完善信息采集。

2.做好气瓶及充装设备升级改造,建立统一标识。

3.做好信息录入。

(四)适用范围

全市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

(五)操作方法

1.民用及工业气瓶充装单位建立和使用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通过自建平台对气瓶充装、储运、销售、检验的全产业链等实施安全信息追溯,同时应通过政府标准化接口与监管平台进行对接,自动实时上传数据,实现气瓶全产业链的追溯与管理。气瓶充装单位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信息化系统,独立或联营搭建平台。气瓶检验机构应建立气瓶检验系统,通过政府标准化接口与监管平台进行对接,自动实时上传检验数据。

2.各充装单位应按要求录入新购置的气瓶标志及站名缩写、原始信息。旧瓶改造应由充装单位逐次集中,分批送检验机构实施,不得擅自进行。检验机构对已经使用的气瓶实施改造,负责对已到有效期气瓶的定期检验、喷涂标志、站名缩写、安装信息码并录入气瓶原始信息;对有效期内的气瓶喷涂标志、站名缩写、安装信息码并录入气瓶原始信息。更换瓶阀的气瓶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六)注意事项

1.充装单位要根据通知精神,主动落实国家要求,按时完成对气瓶及充装设备的升级改造,以适应信息化管理的需要,录入的信息真实可靠。

2.鉴定评审机构严格执行新的许可规则,对新取证、增项、换证的充装单位未建立信息化平台、未实施充装、经营、储运、检验追溯的,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3.各区、县(市)局要加大对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执法力度,对未建立信息化平台、未实施信息追溯的充装单位,依据《特种设备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4.审批部门要对信息化气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提交使用登记表后,审批部门通过网上平台核验相关信息后,直接给予办理使用登记。

5.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行业自我规范和监督作用,积极引导建设方向、及时纠正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使我市气瓶充装信息化顺利实现,真正打造一个安全、有序、公平竞争的气瓶充装市场环境。

(七)关键词诠释

气瓶信息化充装:气瓶瓶阀为加装信息化芯片;充装枪加装信息控制装置。

(八)惠企利民举措

1.通过信息化充装追溯系统,保证气瓶充装信息可追溯,有效保证居民用气安全。

2.制定政策缓冲期,给企业足够的整改时间。

二、配套措施

1.结合全市隐患排查整治,推动充装单位充装追溯系统建设。

2.联合燃气主管部门,共同推动充装信息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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