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失效】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回头看”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9-09-18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联合工作组《关于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回头看”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我市百日行动“回头看”专项工作,迎接国家、省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回头看”工作检查,同时,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结合百日行动“回头看”,深入开展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要求,市局现制定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回头看”,开展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发现问题、检视问题、整改问题,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压实责任,巩固“百日行动”已取得了显著成果,防止违法行为反弹,再查处一批保健食品领域虚假宣传典型案件,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建立“保健”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二、时间安排

国家“百日行动”联合工作组实施省级百日行动“回头看”、辽宁省地市级百日行动“回头看”以及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原则要求11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重点

(一)巩固“百日行动”成果

1.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和案件查办力度。各区、县(市)局一方面要全面梳理“百日行动”集中执法期间所立案件,形成案件办理情况台账,对未办结的案件务必于9月30日结案,另一方面要持续对“百日行动”所列重点区域和场所、重点行业和领域保持严密监控和监管执法,全面梳理4月18日“百日行动”转段后所查办的相关案件情况,严防违法分子“躲风头”后再次扰乱市场秩序,行业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继续抓好宣传及普法工作。各区、县(市)局要全面梳理4月18日“百日行动”转段后持续开展的各种有关健康观念、科学、理性消费、维权服务等形式的宣传活动,同时要继续开展各种形式法制科普、舆论宣传工作,不断强化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推动社会共治治理体系建设。

3.探索建立保健市场治理长效机制。各区、县(市)局要认真梳理“百日行动”以来的经验做法,结合区域实际,以网格化管理、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为基础,推进社区联动,探索建立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的长效监管机制,从根本上治理顽疾。

(二)深入开展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

各区、县(市)局要及时对辖区保健食品生产、经销企业进行底数摸排,建立保健食品生产、经销企业底数台账;开展对辖区内所属媒体保健食品广告的日常监测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建立保健食品生产、经销企业专项检查台账,对涉嫌虚假宣传行为一查到底,对证据确凿的要从严从快处理;要及时上报典型案件,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刑事打击、信用监管、联合惩戒、曝光案件等手段,形成有效震慑。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回头看”工作是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工作的重要环节,是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要求,认真查找工作不足的重要工作安排。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提高政治站位,严谨踏实地认真开展各项工作,严防敷衍应付、走过场。

(二)总结经验。开展“回头看”工作要及时总结“百日行动”集中执法转段后“保健”市场监管情况、“百日行动”中已立案和后续查处案件情况、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等,要注意发现“百日行动”以来“保健”市场仍然存在的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剖析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并将“百日行动”集中执法转段后工作总结于10月25日前报市局广告处。

(三)收集资料。要开展实地走访“百日行动”中被处罚市场主体活动,了解整改情况,倾听反馈意见,做好记录。要注意收集“百日行动”开展各种形式宣传工作的资料,包括音视频资料、手册、宣传标语、物品等。

(四)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各区、县(市)局要认真总结“回头看”各项工作成果,遇有重大案件和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信息、重要情况、工作总结报至广告处赵道远,案件统计和案件台账报至广告处杨延久。9月30日前报“百日行动”集中执法期间案件统计台账,10月16日、10月30、11月15日前报“百日行动”集中执法转段后案件统计台账,12月6日前报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联系人:  杨延久  赵道远

电  话:24011709    24011733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8日



文件链接:沈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开展百日行动“回头看”...

官方微信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49号
 版权所有: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办单位: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2101000095 辽ICP备19021314号 联系电话:024-24011114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