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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关于印发《沈阳市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9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区、县(市)市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9日



沈阳市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指示批示精神,省、市燃气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和平区“10•21”燃气爆炸事教训,结合《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紧急通知》《全省燃气相关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沈阳市安委会办公室转发辽宁省安委会关于开展全省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紧急通知》《沈阳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大督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和《沈阳市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工作要求,坚持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燃气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担当,树牢安全意识和底线思维,常怀民本之心、常思隐患之痛、常悬执法之剑、常筑安全之基,切实增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知责、尽责、履责”的基本要求,持续推进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进一步压实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相关企业、机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领导责任,确保全市市场监管领域燃气相关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各级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持续紧盯重点环节,突出“严、实、准、细、狠”,以动真碰硬的态度,下大气力防控重大风险。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明责任、建清单,严整治、抓落实,全面杜绝市场监管领域燃气相关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工作重点

以燃气相关特种设备领域及燃气热水器、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持续开展隐患排查,以铁的意志、用铁的手腕,开展排查整治攻坚,确保排查整治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无死角。

(一)燃气气瓶充装

依法实施充装许可。重点排查气瓶充装单位是否持有有效的充装许可证、是否超范围充装,充装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资格证件;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制订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否充装超过检验有效期、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改装、翻新、报废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气瓶;是否按规定做好工作记录并妥善保管,特别是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和检查记录;是否按规定及时送检气瓶,是否使用由持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瓶阀;是否擅自改造、改装、翻新废旧气瓶。排查液化石油气站是否全部采用智能充装枪充气;排查车用气瓶加气站是否按照要求将充装信息录入系统。

(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使用

继续按照《沈阳市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重点排查使用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对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是否认真执行禁止“车对车”充装等规定。

(三)燃气锅炉使用

按照《关于开展锅炉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重点排查燃气锅炉外部检验、内部检验是否都在检验有效期内;司炉人员是否持证上岗;锅炉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等是否检验合格、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供气装置中特种设备范围内燃气管道、压力容器是否办理办理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是否合格。

(四)公用管道(燃气管道)

检查企业底数掌握情况,包括是否查清公用管道(燃气管道)的分布、数量等情况,是否建立属于特种设备管理的公用管道基础信息台账情况;检查隐患排查情况,包括是否梳理和分析公用管道(燃气管道)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等检测检验开展情况,是否排查公用管道检测检验存在的问题等;检查检测检验情况,包括是否对在用公用管道制定年度检验计划,是否按要求采取全面检验、合于使用评价等落实定期检验责任,是否对新建、改建公用管道,按要求落实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制度;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是否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情况。

(五)相关检验检测机构

检查落实检验检测职责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是否开展自查自改等活动不断提高检验质量;检查检验情况,包括是否按要求开展公用管道(燃气管道)安装监检和定期检验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及钢瓶报废情况等,是否存在取得气瓶检验检测资质,以不正当理由拒不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情况;检查鉴定评审机构执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相关要求情况,包括是否对未达到气瓶充装许可条件中基本条件(D2.1)第四款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通过现场鉴定评审情况。

(六)燃气热水器、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

对燃气热水器、燃烧器具的生产企业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通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方式对上述重点生产企业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严格后处理程序,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开展后处理工作,于每月25日前报送后处理进展情况,上述指标作为年终考核加减分项目。

以各类大中型综合商超、家电商城、集贸市场及周边、五金日杂店铺等销售经营单位为重点,坚决杜绝销售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和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检查经营单位证照是否齐全,进货检验、索证索票制度是否落实到位,供货方来源资质是否齐全,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是否有厂名厂址、合格证、3C证书等,保障消费者能够购买到产品质量合格的燃气器具,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对检查出的问题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依法查处。

(七)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

对全市范围内家用燃气器具,包括家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等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开展全覆盖认证监管。重点打击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及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以及其他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成立专门组织领导机构

一是成立沈阳市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局长曲向军同志任组长,副局长张巍同志任执行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承压处、产品质量监督处、中介处、认证处、稽查局、特检院、特种设备智慧化监管中心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推进全市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研究解决排查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承压处,办公室主任由承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组成。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调度汇总燃气安全排查督导检查工作,对重点工作、典型案例等情况及时通报,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承压处负责综合协调做好本次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调度、信息报送有关工作,组织对区、县(市)局的督导检查,组织全市燃气相关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整治;

产品质量监督处负责组织全市燃气热水器、燃气燃烧器具生产环节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直排式热水器和无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燃烧器具生产行为;

中介处负责组织全市燃气热水器、燃气燃烧器具市场销售环节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直排式热水器和无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燃烧器具市场销售行为;

认证处负责组织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

稽查局负责组织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特检院负责燃气相关特种设备隐患排查的技术支持;

特种设备智慧化监管中心负责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应用、特种设备相关数据分析的技术支持。

领导小组下设7个督查组,由承压处、产品质量监督处、中介处、认证处、特检院相关领导牵头,每个督查组负责2个区、县(市),就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限期整改。

二是各区、县(市)局要成立领导小组。各区、县(市)局要成立领导小组,建立专班,组长由一把手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辖区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全面组织开展辖区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二)层层压实工作责任

按照“明责、尽责、履责”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压实企业、机构安全主体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责任。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液化石油气瓶、车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燃气锅炉、燃气管道相关企业应落实“逐企、逐台、逐人”的排查原则,应用特种设备隐患自查APP对企业管理、设备管理、人员管理全面进行自查。做到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四个到位”,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对隐患逐个整改,对从业人员至少每半年培训1次。

一是签订安全责任状、承诺书和确认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四个清单”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均需签署主体责任落实确认书。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还要求签署特种设备安全承诺书。并亲自组织部署,逐项落实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特种设备安全“四个清单”制度,逐一完善企业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清单、整改措施清单、日常安全检查清单、日常维护保养清单。

二是坚持“不持证不上岗、不培训不上岗、不演练不上岗”,严格落实隐患排查签名背书制度。各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并由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对本单位特种设备逐台逐项开展隐患自查。一般隐患由操作人员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对重大安全隐患自查整改情况审核并确认签字。同时,要组织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考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三是加强企业应急演练,强化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妥善应对突发情况。各单位要不断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善,并有针对性地做好演练,最大程度避免负面舆情的发生。

四是不合格设备坚决停止使用。各单位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隐患台账和定期检验计划,及时完成整改。未按时完成整改、无法保证安全的,应立即依法停止使用相关设备并及时报告属地政府和监管部门。各公用管道(燃气管道)检验检测机构要将管道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开展情况报送当地监管部门。

2.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按照特种设备“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基本规定,对辖区内液化石油气瓶、车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燃气锅炉、燃气管道开展安全隐患起底式排查。对气瓶充装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要每月开展一次监督检查,要建立监督检查、隐患问题、整改任务、复查验收“四个清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一律停止使用,坚决杜绝设备带病运行。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充装企业坚决关停。对公用管道未完成法定检验(或未制定检验计划)、液化石油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未有效运行、违法违规充装、不落实充装前后检查和记录制度、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检验的情况要严格执法,依法查处,严重违法行为要挂牌督办,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做好检验工作保障。管道燃气企业、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要履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摒弃麻痹侥幸心理,切实对照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排查到位、治理到位。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正确树立为被检验单位服务的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要主动服务管道燃气企业和气瓶充装单位,接到企业检验约请后,第一时间安排检验。

(三)注重协同联动

各区、县(市)局要加强与城建、商务、交通、公安、城市执法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同联动,充分利用属地政府排查整治成果和信息,共同及时解决公用管道检验、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应用等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工信部门对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特种设备验收进行排查。同时,市场监管系统的行政审批、产品质量监督、认证监管和执法稽查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

(四)形成排查整治长效机制

要把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作为政治任务、系统工程,务必长期抓紧抓实。要集中力量,从即日起到12月底完成首轮全覆盖排查,在此基础上完善排查整治长效机制,确保各类隐患及时复检、及时整改,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强化应急响应和处置

各区、县(市)局要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制度,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遇有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

(六)强化工作调度

隐患整治实行日调度、周通报制度,各区、县(市)局自今日起每日16:00前向认证处报送附件1;向中介处报送附件2;向产品质量监督处报送附件3;承压处报送附件4、附件5。

联系人:陈洪军(承压处)  王建会(产品质量监督处)

左  彬(中介处)  张宏亮(认证处)

附件:1.沈阳市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认证检查表

2.市场上销售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无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燃烧器具排查情况统计表

3.燃气热水器、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企业情况统计表

4.燃气相关特种设备情况统计表

5.燃气相关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统计表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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