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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0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业务处室:
近期,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上述裁量规定符合实际,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市局目前对我市的3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制定了《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市局将根据地方立法规划和执法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对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未涵盖的相关法律规范,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则规定的原则和情形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原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沈阳市知识产权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基准同时废止。
附:《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日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