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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10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制定原则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精神(文件中:(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其应当结合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不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
二、基本情况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药监局已分别公布了《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对处罚事项进行了细化。
三、市局制定的裁量
省局的自由裁量权已经相当细致,所以市局不再重复制定。市局目前对我市的3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制定了《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市局将根据地方立法规划和执法实际,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