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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沈阳市打击走私及违规经营 进口冷链食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5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区、县(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沈阳市打击走私及违规经营进口冷链食品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11月15日



沈阳市打击走私及违规经营进口冷链食品专项行动方案

针对当前国内疫情多点散发形势,为加密加严防控措施,进一步强化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管控,坚决守住我市防控成果,切断境外疫情输入渠道,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部署,依据《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沈阳市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导则(试行第三版)》,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走私进口冷链食品专项行动,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加严新冠肺炎防控措施,阻断进口冷链食品走私和违规存储生产经营等可能造成疫情传播的途径,严厉打击冷链食品走私行为,公安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进口冷链食品安全。

二、专项行动时间

2021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

三、专项行动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首站定点冷库、非定点第三方冷库、自建自用冷库、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私建、违建冷库。

检查内容:核实进口冷链食品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发票、拍卖发票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进口商品合法来源证明、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检验检疫证单。查处首站定点冷库、非定点第三方冷库、自建自用冷库违规存储、生产经营进口冷链食品,严厉打击私建和违建冷库违规存储经营行为。查处违规存储俄罗斯、印度进口冷链食品行为。

四、具体工作安排

(一)对全市进口冷链食品存储及销售单位开展全方位排查。对企业或个人在定点冷库、非定点第三方冷库存放进口冷链食品数量较大、品种较多的要重点检查。对不能提供进口冷链食品相关证明材料,及违规存储、生产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要立即封存,立案处理;对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点的要进行深入调查,弄清进口冷链食品的来源并依法处理;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处理;对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冷链食品提供服务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大宣传,营造打击走私进口冷链食品和违规存储生产经营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行为的舆论氛围。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打击进口冷链食品走私的必要性、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重要性和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的宣传力度,鼓励广大市民举报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走私和违规存储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告诫冷链食品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要从思想上认清进口冷链食品走私的危害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要严格查验进货来源和报关手续,切实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和打击进口冷链食品走私的各项措施。

(三)市、区县(市)两级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与各缉私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间的协调与联系。及时掌握各部门开展清查行动情况,负责查获涉嫌走私物品的后续处理。

(四)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刑事侦查和行政执法的职能作用,在物流、人流和资金方面入手,依法打击犯罪,对各个卡口既要查人又要查货。同时,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发挥情报、信息、刑事技术、技侦等方面资源优势,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严厉打击抗拒、干扰市场监管部门办案和专项整治的违法行为。

(五)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对首站定点冷库、非定点第三方冷库、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涉嫌走私物品和违规存储生产经营清理整治行动。依法查处市场流通领域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冷链食品行为,督促生产经营者认真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制度,确保货物可追溯,监管可追溯。

(六)做好行刑衔接工作。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经销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案件,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查处走私案件过程中,发现尚不构成犯罪的要将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

(七)及时报送情况。各区、县(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每天15时前分别向市局报送专项行动统计情况,报送内容包括:检查储存或销售进口冷链食品企业的数量、发现问题进口冷链食品的数量、货值及处理意见等。市公安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联合督导检查组,负责对13个区、县(市)打击走私进口冷链食品专项行动督导检查。

市公安局联系人:艾强

市市场局联系人:弋戈




文件链接:《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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