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发背景
当前国内疫情多点散发形势,为加密加严防控措施,进一步强化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管控,坚决守住我市防控成果,切断境外疫情输入渠道,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部署,依据《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沈阳市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导则(试行第三版)》,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走私进口冷链食品专项行动。
二、专项行动时间
2021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
三、专项行动检查对象
首站定点冷库、非定点第三方冷库、自建自用冷库、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私建、违建冷库。
四、专项行动工作内容
核实进口冷链食品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发票、拍卖发票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进口商品合法来源证明、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检验检疫证单。查处首站定点冷库、非定点第三方冷库、自建自用冷库违规存储、生产经营进口冷链食品,严厉打击私建和违建冷库违规存储经营行为。查处违规存储俄罗斯、印度进口冷链食品行为。
五、各部门职责
1.市、区县(市)两级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与各缉私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间的协调与联系。及时掌握各部门开展清查行动情况,负责查获涉嫌走私物品的后续处理。
2.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刑事侦查和行政执法的职能作用,在物流、人流和资金方面入手,依法打击犯罪,对各个卡口既要查人又要查货。同时,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发挥情报、信息、刑事技术、技侦等方面资源优势,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严厉打击抗拒、干扰市场监管部门办案和专项整治的违法行为。
3.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对首站定点冷库、非定点第三方冷库、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涉嫌走私物品和违规存储生产经营清理整治行动。依法查处市场流通领域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冷链食品行为,督促生产经营者认真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制度,确保货物可追溯,监管可追溯。
4.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经销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案件,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查处走私案件过程中,发现尚不构成犯罪的要将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