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
现将《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行政检查文书范本1-6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30日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控制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杜绝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沈阳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对当事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具体行政决定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不适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开展的行政检查。
第三条 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和备案制度。年度内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计划进行的执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执法检查部门应在年初制定当年的执法检查计划,并按要求报法制部门;对除上述事项外进行的执法检查,也应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于每年年末按要求将下一年度计划报法制部门。法制部门将分别汇总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条 报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方式等。检查对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
第五条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执法检查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调整或者不执行经政府批准的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法制部门要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督促、检查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得以严格、规范执行。
第六条 及时公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信息。经政府批准的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要同时在本机关门户网站和集中办事场所予以公示。
第七条 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落实“双随机”要求。检查内容应当选择群众关心、社会关注、行业管理问题突出的重点项目;检查依据应明确检查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检查时间明确到具体月份或季度;检查方式为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检验、鉴定、勘验、年检等。
第八条 严格行政执法检查程序,建立涉企检查批准登记制度。行政执法检查相关程序应按规定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进行,经“双随机”确定受检企业后,在对企业进行检查前,填写《行政检查审批表》,原则上应当一企一表,列明企业基本情况、检查时间和检查地点、检查内容和方式、检查依据、检查人员信息等。检查人员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经过机关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填写后的审批表需经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字。
第九条 规范行政执法检查主体资格。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必要时可选派相关领域专家参与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向当事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场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
第十条 实施检查,应当着装整洁、仪表规范、用语文明,平等对待被检查企业,充分保障企业的合法、正当权益,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通过检查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任何利益。执法检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严格检查过程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检查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使用音像设备进行记录。
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行政检查记录表》《现场笔录》等文书,记录检查过程,收集固定现场证据。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抽样取证等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办理。
使用执法终端设备开展检查时,执法终端内的记载项目应不少于本规定要求的文书记载项目,由执法终端输出的纸质版文书制式要求与本规定配套的模板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记录;
(二)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三)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四)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案件线索连同相关材料于2个工作日内转交办案部门办理;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处理。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执法检查部门应当发出书面通知或者决定,进行跟踪检查,并记录入卷。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四条 完善行政执法检查书面报告制度。当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或专项检查完成后,执法检查部门应就检查情况及时做出客观、真实的书面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要完整记载检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检查项目类型、受检企业名称、检查时间、检查结果等,同《行政检查记录表》一并报机关负责人审阅。
执法检查报告应于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在官网公示,并作为检查实施情况备案材料报法制部门。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行政检查实施情况备案制度。年度行政检查结束后应及时报送行政检查实施情况,执法检查部门在完成本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后,应按要求于年末将检查实施情况报法制部门。实施情况应包含行政检查报告、检查计划、检查依据、检查企业和人员名单以及必要的行政检查文书原件的扫描件等。由法制部门统一汇总后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上级部署临时安排的专项执法检查,执法检查部门应于检查结束后20日内将检查实施情况报法制部门,法制部门于10日内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行政检查档案实行一案一卷。执法检查部门对行政检查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检查活动情况的、有保存价值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进行归档,确保行政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第十七条执法检查部门应统一使用本规定配套发布的文书模板,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案卷归档:
(一)《行政检查案卷封面》《案卷目录》;
(二)《行政检查审批表》等内部审批材料;
(三)《行政检查通知书》等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材料;
(四)《行政检查记录表》《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
如本业务领域有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填写的制式检查文书,可作为行政检查文书共同使用,并按前款规定分类顺序一并装入案卷。
第十八条执法检查人员工作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实施执法检查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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