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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暂行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30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制定目的

《规定》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尽力避免乱检查、重复检查等情况,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制定的依据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规定》第三条至第六条,从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和备案制度、报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及时公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信息等方面对明确行政检查计划管理的要求。

(二)明确开展行政检查的具体步骤和要求。《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三条,从落实“双随机”要求、建立涉企检查批准登记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检查主体资格、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保障被检查人权利及问题的处理等方面规范行政检查。

(三)强化检查报告和备案。《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从完善行政执法检查书面报告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检查实施情况备案制度等方面规范要求检查后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检查制度。

四、主要特点

一是规定了行政检查采取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特别是可根据需要使用音像设备进行记录。要求使用执法终端设备开展检查时,执法终端内的记载项目应不少于本规定要求的文书记载项目,由执法终端输出的纸质版文书制式要求与本规定配套的模板保持一致。

二是规定以立足于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为主。《规定》要求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并列举出五种不同情况的处理方式。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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