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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场监管领域行业综合许可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0-22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深化民生安全重点领域综合许可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市局制定了《沈阳市场监管领域行业综合许可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2日



沈阳市场监管领域行业综合许可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不断降低市场主体准营成本,推进许可审批模式化、标准化、便捷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沈阳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特种设备领域、药品领域、医疗器械领域、食品领域等相关领域。

第三条 下列许可(备案)证书,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实行行业综合许可制度:

(一)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二) 《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四)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五) 《食品经营许可证》;

(六)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第二章  特种设备领域

第四条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统一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综合信息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第五条  《汇总表》应当集成使用单位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多种《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信息及设备详细信息。

第六条  《汇总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汇总表编号;

(二)使用单位名称;

(三)使用单位地址;

(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设备类别;

(六)登记机关;

(七)加载设备详细信息的二维码。

第七条  《汇总表》应当通过“沈阳市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自动生成。使用单位在办理其中一个或多个许可变更等事项后,《汇总表》信息应即时同步更新。

第八条  “沈阳市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应当提供下载功能,使用单位认为有需要的,可以自主下载打印《汇总表》。

第九条  相关单位已经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信息,可以通过手机扫描《汇总表》上的二维码,或关注“沈阳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实现查询展示。

第三章 药品领域

第十条对药品零售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统一发放《行业综合许可证》。

第十一条《行业综合许可证》应当集成《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信息。

第十二条 《行业综合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经营者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许可证编号;

(四)行业类别;

(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六)经营场所;

(七)许可项目;

(八)发证机关;

(九)发证日期;

(十)加载法定许可的二维码。

第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并联审批,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同核查、一证准营。

第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同时经营食品且仅经营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的,不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四章  医疗器械领域

第十五条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统一发放《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应当加载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编号和二维码。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许可证编号;

(二)企业名称;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法定代表人;

(五)企业负责人;

(六)住所;

(七)经营场所;

(八)经营方式;

(九)经营范围;

(十)库房地址;

(十一)发证部门;

(十二)发证日期;

(十三)有效期限;

(十四)二类经营备案编号;

(十五)加载企业信息的二维码。

第十八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申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的,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并联审批。

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企业,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二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在审批时,对贮存冷藏、冷冻医疗器械产品企业的库房及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的库房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取消其他现场核查。

第五章 食品领域

第二十一条  对食品相关业态的审批,应当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连锁快餐店、寿司店(含刺身)、烘焙店、熟食店(现制现售)统一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类)》;

(二)茶楼、西餐厅、咖啡馆、火锅店原则上统一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类)》。经营面积小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的,可按申请人的申请发放《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三)超市、粮油店、便利店统一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销售类)》;

(四)校外托餐、水吧、馒头店、甜品店统一发放《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五)串店、面馆原则上统一发放《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营面积大于80平方米(不含80平方米)的,应当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类)》。

第二十二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即可,无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  对申办《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的,市场监管部门当场发放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对超市、便利店等食品销售者将其销售的预包装或散装食品进行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等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的除外),取得相应的经营项目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简单制售,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

第二十五条对取得“先证后核”资格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申办直营连锁门店许可的,可以先行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统筹行业综合许可证制度工作,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本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施行业综合许可制度后,不取消许可事项、不降低审查标准、不改变监管关系、不影响事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文件链接:《沈阳市场监管领域行业综合许可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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