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的公告》(2023年第14号)要求,现就过渡期需书面告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过渡期需书面告知的事项
对于买卖双方于新版检规发布日期(不含)之前签订供货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并且需要在过渡期满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应当在2023年7月1日前,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安装单位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书面告知期限和方式
期限:2023年7月1日前,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安装单位书面告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样式要求:统一填报沈阳市2023年度执行原版标准合同项目书面告知备案表,纸质版一份,电子表格一份。
地点:沈阳市沈河区滨河街道南关路118号。
联系人:冷国纲,24011182;曲文佳,24011767。
三、对书面告知事项的要求
1.按照合同号分别填写备案表,每张纸质文件加盖公章,纸质文件和电子表格文件格式内容要求一致;
2.本次备案市局不予签发回执,备案工作结束后,市局在官网公布备案情况,内容包括备案单位名称、合同号、项目名称、电梯数量四项内容,各备案单位可自行核对。
3.部队电梯,特别是带番号的使用单位,按照保密条令及监督权限,市局不予受理备案工作,监督检验时可凭销售合同等证明材料,由检验单位进行验证。
4.备案不需要提供销售合同;
5.备案工作是基于市局的公正性和监督职能,市局只对备案材料的原始一致性负责,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不负责;
6.每家单位要求所有项目一次上报完毕,备案后补充上报材料的,市局将退回前次上报材料,统一整理后上报。
7.7月1日后,市局不再受理备案材料,届时未能备案成功的单位,责任自负。
四、备案查询方式
市局留存纸质档案,表格电子版送交检验单位。安装监督检验时,由检验单位对照表格进行确认。
监督检验或监督检查、事故处理发生争议时,可查询市局官网公告,根据需要,市局可提供纸质档案查询服务。
附件:沈阳市2023年度执行原版标准合同项目书面告知备案表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