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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沈阳市卫生系列医药行业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8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24年卫生系列医药行业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权限

凡在我市从事药学、化妆品、医疗器械和质量监督检验(食品)检验、审评、监测、技术监督、研发、生产和经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参加卫生系列医药行业或工程系列医药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要在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市卫生系列医药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药学专业的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程系列医药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药学、化妆品、医疗器械和质量(食品)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因机构改革职能发生变化,食品专业并入质量监督检验专业评审。

二、评审标准

2024年卫生系列医药行业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职称评审工作,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工程系列和卫生系列医药行业药学、化妆品和医疗器械高级职称资格评审执行《辽宁省工程系列医药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辽人社职〔2022〕25号)(附件1)、质量(食品)高级职称资格评审执行《辽宁省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辽人社职〔2021〕48号)(附件2)及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同时,根据职称改革有关要求,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

三、评价方式

市卫生系列医药行业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高级评审委员会,继续实行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模式。综合评价是按照评价标准建立量化赋分体系,由评委会专家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赋分;业内认可是评委会专家在例会评审时,通过评审、答辩的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进行考察。最后,由评委会根据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综合分数,投票确定申报人员是否具备申报级别专业技术资格。高级参评人员综合分数为100分,其中,量化赋分占总分权重的50%,答辩分占总分权重的50%。

四、相关政策

(一)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所提供的论文、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必须是在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重新获得的本专业及相近专业的有关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业绩、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资历年份为周年。

(二)县区及以下单位淡化论文、奖项要求,起草行业、地方标准可按省级论文对待,起草国家标准,可按国家级论文对待。程序文件、检验规程、工作方案、参与起草标准等可作为工作经历条件之一。

(三)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规〔2020〕3号)规定,申报人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行为,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评审机构撤销其申报资格,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计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审核和推荐意见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委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就申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的问题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四)公务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参加评审的人员应当提供现工作单位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参保证明(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

(五)由单位派往国外工作(满两年,不含已回国)和由政府选派的援疆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在援外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出具有效证明后,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参评时免答辩。

(六)专业技术人员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原职称系列不同但专业相近的,可以按现从事的专业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现从事的专业与原职称系列不同且专业也不相近的,须按新的工作岗位要求重新评审同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报卷说明

(一)组卷要求

主卷材料:

申报人员须下载《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附件3),“下载”栏目中下载),主卷封面标明姓名、工作单位、报评专业、报评资格,将以下材料按顺序装订入卷,并标注页码。卷内所有材料都应经推荐单位人事干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双面打印)。

(2)破格申报人员另须填报《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附件4双面打印)。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公示证明(附件5)。

2.学历资历

学历学位证明材料,资历证书复印件。包括学历或学位查验结果、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明等复印件。

3.主要业绩成果

包括科研成果证书、专利证书、业务奖励证书、课题项目书、结题报告等业绩成果材料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集体获奖或课题成果应提供充分的个人参与项目的原始材料复印件,并在姓名处作出明显标记。

4.主要论文、著作

(1)网上检索页打印件。

(2)论文、著作、译著、教材、技术标准或技术报告等的复印件,复印件应有刊物的封面、刊(书)号、目录和论文(著作)内容。在目录个人姓名处作出明显标记。

5.其他材料

(1)荣誉证书复印件(优秀科技工作者、百千万人才、劳动模范和市厅级以上先进个人奖励等证书)。

(2)学术(称号)复印件。

(3)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满足资历条件所有年份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

(4)申报人员提交现工作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养老保险参保证明(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

(5)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副卷材料:

副卷材料包括劳动合同、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获奖证书、论文、著作、有关证明材料、工作业绩原始材料等原件(对涉及本人内容部分作出明显标记)。

卷外材料: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附件6,一式三份,双面打印,贴好近期免冠证件照片)。评定表封面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名称须与加盖的单位公章一致,申报专业名称应与评委会办事机构公布的评审专业名称一致。

2.《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2份,破格人员提交)。

3.各单位汇总本单位申报人员情况,填写《评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一览表》(附件7),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报电子版)。

4.一张1寸近期免冠证件照片(须与《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中照片同版),背面写清姓名。

5.申报人员需填写《药学、医疗器械、化妆品高级职称申报条件材料汇总表》(附件8)或《质量(食品)高级职称申报条件材料汇总表》(附件9)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其他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本人业绩成果,须提供本人完成的证据链清晰有效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定为有效业绩。如同一业绩成果由多人完成,请在申报材料中对申报人完成该项业绩的具体部分加以说明。

2.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度。申报人须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中“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并签字:“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三份(此表可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下载”栏目下载),评审通过人员的《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分别由本人、单位(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和评委会办事机构留存。

3.实行研究成果检索查询制度。申报人发表或出版的研究成果须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进行研究成果期刊信息或出版物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研究成果信息的检索并打印。

4.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申请职称评审不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的通知》(辽人社职〔2019〕1号)规定,自2019年起,申报人不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般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相关材料。2002年及以后高等教育毕业生的学历查询,由申请人所在单位通过学历证书编号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上查验、打印查询结果,2008年9月1日后取得学位人员的学位查询,由申报人所在单位通过学位证书编号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简称学位网)上查验、打印查询结果。2002年以前毕业的高等教育毕业生、2008年9月1日以前取得学位人员以及学信网和学位网上无法准确查询的学历、学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提供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人学历、学位信息审查情况材料及相关人事档案材料复印件。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提供准确有效的学历、学位证书编号,以便于查验。

六、申报程序

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集中公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报程序。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成立考评领导小组,采取单位领导、人事干部、考评专家等联审的方式,依据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业绩成果和实际贡献等,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经单位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由所在单位推荐上报。主卷材料的复印件应经推荐单位加盖单位印章(均需加盖封面和侧面骑缝章)。

公示无异议,各区、县(市)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的报卷材料需经当地或所在区人社部门审查后,由单位统一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直各单位申报人员的报卷材料需经主管部门审查后,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评审委员会一律不予受理。

各单位应汇总填写本市(县)或本单位《2024年申报工程系列医药行业和卫生系列医药行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汇总表》(附件6,同时报电子版),并随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七、报卷时间及地点安排

报卷时间:9月25日至9月27日

上午9:30-11:30

下午14:00-16:30

报卷地点: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门接待室

联系人:于月洋

联系电话:(024)24011826

评审委员会例会时间拟定于11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须参加答辩,答辩的具体时间、地点,成绩及领证将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通知。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相关职称工作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1.《辽宁省工程系列医药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辽人社职〔2022〕25号)

2.《辽宁省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辽人社职〔2021〕48号)

3.《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

4.《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

5.单位公示证明

6.《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

7.《评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一览表》

8.《药学、医疗器械、化妆品高级职称申报条件材料汇总表》

9.《质量(食品)高级职称申报条件材料汇总表》


沈阳市工程系列医药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沈阳市卫生系列医药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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