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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主体2025年度年报公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1-09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沈阳市各级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应当于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报送公示2025年度年报,现通告如下:

一、年报范围

2025年12月31日前设立登记的各类经营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吊销、已注销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除外。

二、年报路径

1.各类经营主体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官方网站首页【企业信息填报】模块按页面提示登录年报,登录方式可选择联络员登录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登录前需在线注册联络员。年报操作手册通过登录页面提示自行下载。

2.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微信小程序公示年报或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线下提交纸质《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附件1),涉及海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报送公示年报。

三、年报修改

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年报期间可自行登录修改更正2025年度年报,每年年报期后修改更正年报需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线下提交《年报信息修改申请表》(附件2)并经审查同意后可登录修改。年报信息修改前后的内容由公示系统记录并公示。

四、年报查询

1.通过登录后【年度报告管理】清单可查看历年年报公示状态。

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首页右上方公众注册登录后可查询经营主体详细信息,进入查看历年年报信息。

五、多报合一

年度报告整合人社、统计、海关、商务、外汇、农业农村等部门年报内容,社保和统计年报事项、海关年报事项、商务和外汇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年报事项、农业农村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数据项“一个入口,一次报送”。

六、注意事项

1.年报不收取任何费用,谨防诈骗。

2.经营主体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公示年报或年报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将受到信用约束和惩戒,直至行政处罚。

3.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后可在线申请信用修复,操作手册通过登录页面提示自行下载。

附件:1.《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

   2.《年报信息修改申请表》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9日



附件1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docx


附件2 年报信息修改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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