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盛鑫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等375户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附后):
本局于2024年6月25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经查,以上当事人未自主申报2021、2022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当事人均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的情形,已构成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本局于2024年5月16日,以公告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沈北市监企罚告字〔202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沈阳盛鑫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等375户企业的营业执照。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北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