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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承压特种设备获证生产检验单位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1-17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解读内容

(一)背景依据

1.起草背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质检总局2015年 第5号公告)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聘请专家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进行了监督抽查,对抽查结果进行了汇总分析,公开进行通报。

2.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质检总局2015年 第5号公告)。

(二)目标任务

1.计划目标

通过公布检查中的问题,对企业起到警示作用,同时互相借鉴对特种设备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社会及时了解

2.主要任务

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公布

(三)主要内容

1.监督抽查方式。

2.监督抽查情况。

3.监督抽查结果。

(四)适用范围

承压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五)操作方法

获证监督抽查是以质量体系运行、工作(产品)质量以及资源条件为重点,对获证生产、检验单位的监督抽查。此次抽查,采取了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

(六)注意事项

1.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我局监察人员复查,21家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2.辽沈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美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民市东亨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北泰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阳市东电送变电热力供暖公司、沈阳机车车辆建筑工程公司等6家单位不能满足生产条件,因相关许可已过期,其特种设备生产资质自动失效

(七)关键词诠释

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抽查主要检查单位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重点对单位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

2.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3.压力容器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4.压力管道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八)惠企利民举措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采取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方式,一次性联合完成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达到对企业干扰最小化

配套措施

1.对检查结果持续跟踪,督促问题持续整改,提升特种设备生产源头的安全水平

2.协调监督检验机构发挥监督检验的作用,在工作中动态掌握生产单位相关情况的变化,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监察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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