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6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转发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立即暂停使用上海新兴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产品的通知》(沈市监发〔2019〕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和意义
因上海新兴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个别批次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出现疑似质量问题,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立即暂停使用该企业部分批次产品【上海新兴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批号 20180610Z)、人血白蛋白(批号20180411A、20180412A)、人凝血酶原复合物(批号20180411P、20180412P)】。为及时控制风险,保护群众健康,按照国家及省有关部门要求,制定本“通知”,要求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和卫计(健)局立即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暂停有关药品的销售,同时做好停用后药品的供应保障和短缺监测,保障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立即暂停使用上海新兴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产品的通知》(药监综电〔2019〕3号)、《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立即暂停使用上海新兴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产品的通知》(辽药监传〔2019〕1号)等规定,制定本“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立即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暂停使用上海新兴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批号 20180610Z)、人血白蛋白(批号20180411A、20180412A)、人凝血酶原复合物(批号20180411P、20180412P)。
(二)如发现上述产品,要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确保停用工作到位,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三)做好停用后药品的供应保障和短缺监测,保障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转发国家和省相关部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