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7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免罚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免罚意见”),与《免罚意见》一同发布了《免罚清单》。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营造知法守法的社会氛围,我们对《免罚意见》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制定《免罚意见》
一是贯彻过罚相当原则的需要。《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就不予处罚的情形做了原则性规定,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因此,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也必须考量违法行为的相关因素,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不予处罚,是体现过罚相当原则的基本保障。
二是统一执法尺度的需要。在执法实践中,对于依据上述宏观规定不予处罚的情形,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导致对违法情节基本相近的情形,不同执法单位因理解不一致而导致处理结果不同。梳理执法中常见的不予处罚的情形,统一标准并予发布,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树立执法权威。
三是实现包容审慎监管的需要。通过批评教育、告知承诺等措施,使轻微违法的经营者认识错误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其不再处罚或减轻处罚,是真正体现对企业包容审慎监管,促进其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免罚清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我局出台的清单36项主要包括:一是登记事项违法17项:包括未依法进行企业登记变更、未悬挂营业执照等行为;二是无照经营违法2项,主要针对风险程度较低行业和经营时间较短的情形;三是广告违法8项:包括使用绝对化用语,在广告中有关内容的引用或标注,及未办理广告登记证的行为;四是食品违法6项:包括未悬挂许可证,标签瑕疵等行为(不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事项);五是认证标志违法1项,为未在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的行为;六是商标违法2项,包括“驰名商标”未正确标注,未按规定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行为等。
三、制定《免罚意见》把握的原则是什么
一是内容不违背根本法律制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二是针对沈阳经济发展现状,贴合执法工作实际。贯彻市委、市政府“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良好环境,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是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基本没有社会危害、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以及仅限首次违法的要求。
四是不包含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