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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转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所转发的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意见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19-04-18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出台背景
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根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转发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意见的通知》(辽市监发〔2019〕45号)工作部署,特制定通知。
二、工作目标
推进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实施,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管理。
三、总体情况
《通知》从生产管理、销售监管、登记使用管理等环节明确了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生产销售企业基本情况摸排,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管理,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等行为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严查生产、销售不符合新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和非法改装电动车等行为。依法责令违法企业停止生产、销售;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大电动自行车新标准的贯彻实施和推广工作力度,通过专家解读、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严格执行新标准,强化企业自律自管自治。公安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按照规定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严禁为未获CCC认证车辆登记上牌;适时组织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专项检查,严管通行秩序,严查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路行驶、闯红灯、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优化电动自行车通行条件,科学合理分配路权,完善交通管理设施,依法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顺畅便捷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