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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2019年企业品牌价值评价工作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19-06-13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辽政发〔2014〕3号)的精神,深入实施质量品牌提升行动,推进省自主品牌建设,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知名品牌,提升各行业品牌价值,省局于2016年首次开展了省企业品牌价值评价工作。

二、工作目标

省企业品牌价值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全程免费的原则,根据参与品牌价值评价企业填报的数据信息,由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企业意愿向社会公开发布评价结果。

通过品牌价值评价工作,帮助企业客观了解自身在行业中的位置、品牌溢价能力和发展趋势,以及与其他优秀企业的差距和不足,有效引导企业增强品牌建设意识,推动企业完善品牌发展规划,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同时,还会针对每个企业的情况,提出改进意见。价值评价突出的企业还有相应的证书等。

三、评价项目

1、评价对象

我市具有产业优势、占国民经济生产总值比重较高、品牌建设基础较好、品牌评价条件成熟的企业。

2、评价方式

由省市场局委托辽宁省品牌建设促进会组织有关技术机构(近年来为中国标准院)进行测算。

3、评价依据

《品牌评价品牌价值评价要求》(GB/T 29187-2012)、《品牌评价 多周期超额收益法》(GB/T 29188-2012)以及品牌评价相关行业应用指南等有关国家标准。

4、评价流程

第一,信息填报。参与评价企业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有关品牌价值评价相关数据信息;第二,数据审查,市市场局对相关数据进行初步审核,无误的提交至省市场局;第三,评价测算,被委托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各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相关品牌价值评价国家标准,组织专家开展测算。第四,出具报告,根据测算结果向参评企业出具品牌价值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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