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2019〕160号),对贯彻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座谈会精神,完善消费品召回管理制度进行了部署。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市监发〔2019〕121号),对指导和规范召回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
二、工作目标
按照总局构建“总局统一管理、地方分级负责、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格局的要求。消费品召回管理建立遵循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信息平台“三统一”原则,即:严格遵守消费品召回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工作规范制度;按照规范开展缺陷信息收集与上报、缺陷调查及认定、召回计划备案、召回监督及效果评估等工作;建立国家消费品召回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消费品缺陷线索、企业各类消费品召回、消费预警、产品安全教育等,通过总局网站和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向社会发布召回公告。
三、工作体系
总局负责全国消费品召回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包括制定发布消费品召回管理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划;组建全国消费品召回专家库;建立国家消费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推动问题线索统一收集和召回新闻统一发布;组织重大的缺陷产品案件调查;承担进口产品召回管理;推动消费者安全教育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负责本地区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采集、处理本地区消费品缺陷相关信息;发现本地区生产者生产的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及开展缺陷调查;对本地区生产者的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受总局委托或协助总局开展缺陷调查工作;推动消费者安全教育等。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并在其指导或授权下,承担本辖区缺陷信息收集、缺陷调查及召回实施监督、消费者安全教育等工作。
四、工作范围
依照《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实施召回的消费品根据存在伤害及安全隐患的风险程度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总局制定、调整。根据《办法》实施召回管理的消费品目录包括:
1.电子电器:家用电器、音视频设备、电线电缆、照明电器、电动工、电器附件、器具开关及自动控制设备、信息技术设备、电信终端设备;
2.儿童用品:儿童文具、儿童饰品、儿童用塑料制品、儿童家具、儿童用纸制品、儿童用皮革、儿童游艺设施、儿童鞋类、儿童纺织品、儿童服装、其他儿童用品。
尚未列入目录的其他消费品需要召回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烟草及烟草制品、机动车产品、民用航空器、民用船舶、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农药制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作出专门规定的产品不适用。
文件链接:【失效】关于开展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