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沈阳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疫苗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作的指导意见》(沈市监发〔2020〕6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和意义
为有效落实201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进一步强化我市疫苗安全管理水平,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公安局决定建立疫苗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密切工作配合,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疫苗监管工作的系统性和协同性,推进监管能力建设和监管方式创新,保障我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安全有效,形成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疫苗管理体系。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辽宁省疫苗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四个部分,从主要职责、组织机构、工作规则、工作要求等四个方面,对联席会议的召集方式、拟解决的问题、相关决策流程、信息传递及案件移送方式、应急处置等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要职责。明确联席会议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研究疫苗储运、质量安全、预防接种等重大问题;定期分析疫苗安全形势,会商研判疫苗案件办理、信息公布、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提出加强和改进疫苗管理工作的意见,强化疫苗监管工作的系统性和协同性,推进监管能力建设和监管方式创新,保障我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安全有效。
(二)组织机构。明确了各单位联络员和参会人员,确定了联席会议的召集方式,规定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由会议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对各单位共享信息的内容、案件移送的方式、开展联合执法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作出规定。
(四)工作要求。对各单位充分发挥部门联席会议和协作机制的作用,形成监管合力,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完善疫苗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疫苗质量和预防接种安全等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