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1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沈阳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沈市监发〔2024〕22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是推动标准创新、实施的有效途径,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重要举措。为推进沈阳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工作,2020年我局制发了《沈阳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通过开展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试点单位在标准化意识、管理、技术水平等方面都有了较大提升,首批通过验收的12个市级项目均达到良好以上等次,8个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承担单位获批承担国家、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标准化试点建设活动,有效发挥标准化试点在促进生产方式转变和产业机构调整方面的引导、辐射和带动作用,在前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办法》。
二、编制依据
《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建设纲要》以及国标委《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等相关文件,并学习借鉴了先进省市的做法。
三、编制过程
结合近年来我市标准化试点工作实际,并参考国家标准化试点管理办法及重庆、江苏等地区相关办法,我处编制形成了《办法》初稿。对比2020年版《办法》优化完善了项目申报材料、验收评估标准,增加了项目申报单位信用要求,项目终止解决途径等内容,删除了部分与现有政策不符的内容。根据《沈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要求,《办法》在市局网站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没有收到意见反馈;组织召开了《办法》专家论证会,邀请省、市标准化领域专家对办法的可行性、先进性、合理性进行评估论证,并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向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场中心、企业及社会组织共计60个单位征求意见,征求到修改意见4条,均已采纳。此外,《办法》还先后履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合法性审查等程序。
四、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项目征集、项目立项、评估验收、监督管理、附则共6章29条,重点解读如下:
第一章(第一条至第五条)为总则部分。本部分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试点项目的定义,各相关单位职责任务等内容。
第二章(第六条至第九条)为项目征集部分。本部分明确了项目征集管理的基本原则,试点项目征集领域方向、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条件、项目申报材料等内容。
第三章(第十条至第十二条)为项目立项部分。本部分明确了项目评审程序,立项计划、实施方案编制要求,项目变更目标任务程序等内容。
第四章(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为评估验收部分。本部分明确了项目中期评估检查、年度实施情况报告、项目验收评估程序、建立长效机制要求等内容。
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为监督管理部分。本部分明确了项目终止退出机制及有关要求,项目管理人员责任追究、专家违规行为处理、项目承担单位违规行为处理等内容。
第六章(第二十九条)为附则部分。本部分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时间。
五、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或工作制度;
(三)具备开展试点工作的基本资源和条件,主要领导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重视标准化工作,有标准化工作经费和专(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单位规模、影响力和行业地位居所在地区(行业)前列;
(四)三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未受到相关部门的通报、行政处罚及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信用良好,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评估验收程序
(一)宣布专家组成员、评估验收程序及有关事宜;
(二)听取项目承担单位工作汇报;
(三)查阅相应的文件、记录、标准文本等资料;
(四)查看现场;
(五)对照评估验收表进行测评;
(六)形成评估验收结论;
(七)向项目承担单位反馈评估验收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七、项目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终止:
(一)相关政策或者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已无必要或者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二)建设周期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事故,受到通报批评、处分、媒体曝光的;
(三)经费或者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或者试点项目所依托的工程等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其他原因,使试点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不按照项目申报书和方案执行的;
(六)中期评估不合格,且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
(七)项目建设期满,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提出验收申请的;
(八)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项目立项的;
(九)不配合或者拒不接受评估检查的;
(十)有其他需要终止项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