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我市享有较高知晓度、具有一定影响力、容易被侵权假冒和抢注商标的保护,构建商标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格局,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沈阳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注册商标数量逐年快速增长,2024年,全市新增注册商标2.7万件,有效注册商标27.9万件。但与此同时,商标侵权违法案件呈现多发频发状况,2024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处各类商标行政执法案件149件,同比增长30%。通过对侵权案件分析,发现知名商标品牌由于其知名度高,市场反响好,往往更易成为不法分子侵权对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部署,推动我市建设知识产权强市,解决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老字号商标等重点商标服务指导不精细、协同保护不顺畅、分类监管不精准、资源配置不高效的问题,我局在广泛深入调研,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按照“分类监管、服务支撑、协同保护、提质增效”的原则,研究制定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包括总则、名录制定、协同保护、服务指导、组织管理5方面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共5条),是基础性条款,分别从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工作原则、工作保障5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章,名录制定。第六条至第九条(共4条),分别从纳入条件、纳入方式、材料要求、审核方式4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协同保护。第十条至第十四条(共5条),分别从案件查处、部门协同、行刑衔接、进出口保护、跨地区协作5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服务指导。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共3条),分别从商标国际注册与保护、信息预警、委托第三方监测3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章,组织管理。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共6条),从规模控制、名录发布、调整变更、责任义务、移出条件、实施时间6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三、主要特点
(一)结合我市实际,拓展名录保护范围。除了驰名商标等传统高知名度商标外,我们围绕近年来全市商标品牌工作重点及相关部门工作实践,将地理标志商标、中华老字号商标等重点商标纳入保护范围。同时,为确保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避免行政干预品牌建设的行为,《办法》明确了不得将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等相关字样用于产品生产和宣传推广中。
(二)针对不同对象,明确纳入形式。《办法》规定,名录可以采取主动纳入和依申请纳入两种形式。其中,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中华老字号商标,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局主动纳入保护名录。其他商标,商标专用权人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局初审后由市局审核决定;或者由市级以上(含本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至市局审核决定。
(三)强化协同保护。《办法》明确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共享侵权线索,强化行刑衔接,引导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实施海关备案,在进出口环节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同时,在跨地区保护方面,明确建立跨区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加强对保护名录中商标跨区域联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