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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处罚裁量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26-04-15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出台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国家局、省局、市局先后出台了不予处罚清单、免罚清单,较为明确的规定了不予处罚事项和适用条件。但是,对清单外的情形是否适用不予处罚,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且没有较为细致的衡量标准,导致对违法情节基本相近的情形,不同执法单位因对不予处罚适用情形理解的不一致而导致处理结果不同。对不予处罚的情形统一标准并予发布,在此标准上结合执法实际综合运用,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树立执法权威。

二、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制定。

三、制定的意义是什么?

制定《实施细则》,是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柔性监管方式的重要举措。对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容错纠错,有利于进一步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执法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四、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细则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沈阳市场监管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促使裁量标准统一。

五、工作亮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是考量标准更为细致。在以往的行政处罚裁量中在不予处罚的适用上基本规定的都是较为原则性的考量因素,比如主观过错程度较小、涉案金额或者财物数量较少等。较小、较少的范围较为笼统没有更明确指引。本细则对较小、较少等又进行细化,指向性更明确,适用更便利。

二是进一步贯彻过罚相当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就不予处罚的情形做了原则性规定,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因此,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也必须考量违法行为的相关因素。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不予处罚,是体现过罚相当原则的基本保障。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处罚裁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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