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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6-08-13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清理必要性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维护法制统一、规范执法依据、优化制度体系,需对我局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集中甄别清理,及时清理过时滞后文件,保障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合法合规。
二、清理的合理性
部分规范性文件制定时间较早,随着上位法律法规修订、监管形势和工作实际调整,原有适用条件已发生变化,部分内容与现行政策、执法实践不相适配,不再继续适用,依法依规予以废止、失效处理,符合当前监管工作需要。
三、清理的可行性
本次清理严格依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开展,清理依据充分、流程规范、标准明确。通过本次清理,进一步厘清有效文件范围,理顺执法依据,有效提升制度适用性和执法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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