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相关处室,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各相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9月25日
沈阳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统筹布局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先后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和《辽宁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管理办法》。今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结合工作实际,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修订)》(国知办发服字〔2024〕19号),对此前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实施办法》和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认定管理办法》,特别是按照省局《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各市知识产权局、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可依据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培育和认定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部署要求,我局制定印发《沈阳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网点建设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网点建设管理办法》包括总则、备案条件和程序、网点服务工作指引、保障和管理、附则,共五章、二十条。第一章总则。共三条,包括制定的依据、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概念等内容。第二章备案条件和程序。共四条,包括申请备案机构的条件、备案材料和备案程序等内容。第三章网点服务工作指引。共六条,参照相关要求,细化了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情报机构、行业组织、生产力促进机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以及相关机构等各类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服务内容。明确了市级网点在日常管理、能力建设、人员管理、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等方面的职责。第四章保障和管理。共六条,明确了市级网点备案周期、事项变更、退出机制和违规惩戒等内容。第五章附则。共一条,明确本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