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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申报、考核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01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企业开展2023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572号)和《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面向企业组织开展2023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市202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考核、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各有关企业认真研读政策,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注册、数据测评,以免错报漏报。如实填写测评问卷,国家局将通过多种方式核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相应资格。

2.培育期已满3年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见附件4。

3.培育期内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每年均须参加年度考核,名单见附件5。

4.其他企业可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企业应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知识产权优势突出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予以优先推荐。

5.企业通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管理系统”完成注册和测评,具体操作程序和时间节点详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辽宁省知识产权局通知,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联系人: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刘巨澜

电话:024-24011351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办公室关于面向企业开展2023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

   2.企业信息填报及测评工作流程说明

   3.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面向企业组织开展2023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

   4.通过复核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

   5.沈阳2022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沈阳市知识产权局

2023年8月1日


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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