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2027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5〕28号)、《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2027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示范高校、示范科研机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的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创建的应为教育行政部门 批准设立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科研机构创建的应为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设立的科研机构。
2.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研读政策,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注册、数据测评,以免错报漏报。如实填写测评问卷,国家局将通过多种方式核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相应资格。
3.申报示范高校、示范科研机构的,A4纸打印申报书,于左侧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加盖公章,同时提交申报书可编辑电子版和扫描版,于10月10日前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申报示范企业的,于10月10日前采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系统”线上方式提交。
4.此前年度已认定为示范企业的继续有效,此届不需重复提出申报。
联系人:赵尔陆、刘巨澜
联系电话:24011161、24011351
附件:1.《关于组织开展2025—2027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5〕28号)
2.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2027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3.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系统使用说明
沈阳市知识产权局
2025年9月29日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2027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docx
附件2.关于组织开展2025—2027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docx